央廣網(wǎng)北京11月27日消息(記者費權)近日,廬山“9·27”驢友野游救援事件的處理有了最新進展:當?shù)卣婪ㄒ酪?guī)對10名“驢友”共追償救援費用7.4萬元。此前,該野游活動組織者已被行政拘留10日。作為江西省首例違規(guī)探險“雙懲”案例,開創(chuàng)“又罰人又追錢”的先例,引輿論一片叫好,這一結果既彰顯了法律的剛性底線,也為廣大戶外運動愛好者敲響了法治警鐘。
時間回溯至9月27日,11名驢友通過社交媒體自發(fā)集結,無視景區(qū)安全警示標志,擅自闖入廬山未開放區(qū)域“四峰澗”開展野游活動。不料行進途中突發(fā)意外,一名驢友不幸墜崖身亡,其余多人也陷入險境。險情傳來,當?shù)卣谝粫r間啟動應急預案,緊急調集消防、公安、醫(yī)療等多部門力量,組建起120余人的救援隊伍。救援人員頂著惡劣天氣,在地形復雜的深山密林中連續(xù)奮戰(zhàn)一天一夜,最終成功將8名被困者安全轉移。這場與時間賽跑的救援,背后是大量人力、設備的投入,耗費了公共資源。
“救援從來不是政府的‘無限責任’,更不該成為違規(guī)者的‘免費兜底’。”首都經(jīng)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傳稿指出,廬山事件的處理具有鮮明的標志性意義,其核心價值就在于清晰界定了公共救援資源的合理使用邊界。這一處理結果,正打破公眾長期存在的認知誤區(qū)——不少人默認“政府救援天經(jīng)地義”,卻忽略了公共安全保障的核心范疇是突發(fā)公共事件與合法活動中的意外,而非個人故意違規(guī)行為造成的險境。
我國現(xiàn)行救援體系包含政府公共救援、民間公益救援及商業(yè)救援三類,其中政府公共救援基于法定職責開展,屬無償應急行動,這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四十九條中已有明確界定。但“無償”絕不等于“無責”。“涉事驢友明知‘四峰澗’是未開放區(qū)域,仍執(zhí)意闖入,主觀過錯清晰明確,理應為自身行為承擔相應后果。”劉傳稿強調,這其中的平衡至關重要:一方面要堅守“生命至上”原則,竭盡所能為遇險者提供救援;另一方面更要明確,公共資源不應被違規(guī)者無償占用。將違規(guī)探險產(chǎn)生的救援成本轉嫁給景區(qū)乃至社會,由全體納稅人“買單”,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。
此次追責并非“師出無名”,而是有著堅實的法律依據(jù)。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律師介紹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》第八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(guī)定,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機構救助后,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的“無因管理”條款也明確,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,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,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;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,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。“受益人法定補償”也規(guī)定,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,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,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。沒有侵權人、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,受害人請求補償?shù),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。“通俗來講,就是沒義務卻主動幫人管事兒,花的錢、受的損失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必要費用、給予適當補償;見義勇為受了傷,先找侵權人,沒人賠就找被救的人。所以,此次追償?shù)?.4萬元,正是對公共資源消耗的合理彌補。”
而對活動組織者處以10日行政拘留,同樣于法有據(jù)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組織他人進行危險活動危及人身安全的,可處以拘留處罰。“作為野游活動的發(fā)起人,該組織者既未履行風險提示義務,也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,依法擔責無可厚非。”徐偉補充道。
記者梳理發(fā)現(xiàn),為規(guī)范戶外運動行為、明晰救援責任邊界,國內已有不少景區(qū)率先探索“有償救援”機制,黃山風景區(qū)便是較早實踐的代表。今年初,該景區(qū)公示的五起有償救援案例中,游客鄧某因擅自進入未開放區(qū)域被困,景區(qū)向其追償1338元,而此次救援的實際支出達5238元,差額部分由地方財政承擔。
“這類費用追繳并非行政收費,本質上是民間公益救援成本的合理分攤。”劉傳稿解釋道。有景區(qū)管理人員進一步說明,“有償救援”絕非以營利為目的,核心是覆蓋政府引入民間公益救援的成本,最終目的是鼓勵加大救援力量投入,最大限度保障遇險者生命安全。這其中的責任邊界十分清晰:若游客正常購票、遵守景區(qū)規(guī)定時遇險,救援費用理應屬于景區(qū)安全保障義務范疇;但違規(guī)者耗費的公共資源,絕不該由全體納稅人“買單”。
廬山“9·27”事件的處理,無論是對涉事驢友的費用追償,還是對組織者的行政處罰,都為戶外運動劃清了法律紅線。劉傳稿表示,這一案例給廣大戶外愛好者提了醒:探險不應以突破規(guī)則為代價,敬畏法律、遵守規(guī)定,才是對生命最根本的保障。法律搭建的救援制度框架,既為遇險者筑牢了生命兜底防線,也通過明確責任劃分敲響了安全警鐘。“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”這一規(guī)則的明確,既是對“自甘風險”行為的必要規(guī)制,也是對公共救援資源的珍視,更是對所有游客的嚴肅警示。此案例無疑為全國類似事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照,也將推動戶外探險活動朝著更規(guī)范、更負責任的方向發(fā)展。